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維持原審判決分割土地時未呈顯地籍現狀、地籍重測未補行應為有效調處之見解,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又未將法規範不完備以及判決確定後才存在之新證據,列為得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再易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