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等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法矯字第09409025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3001720號函,未給予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相同之計算分數方式,計算羈押期間之責任分數,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就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