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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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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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0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7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08日
  • 聲請人
  •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NESS GROUP CO., LTD.)
  • 案由
    • 聲請人為自訴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之4名行員推銷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下稱TRF商品),但卻蒙受虧損,認上開4名行員涉犯詐欺、背信等罪嫌,遂對其等提起自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部分自訴不受理、部分無罪之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上開銀行已違反資訊揭露義務,刻意隱匿且未告知聲請人關於TRF商品高複雜、高風險之特性,致聲請人損失甚鉅等情,逕認4名行員無須負擔善良管理人義務或背信之責,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已說明TRF商品係銀行與聲請人雙方立於各自追求自我最大利益之對向關係,兩者間不具委任關係,銀行行員自非受聲請人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且銀行行員與聲請人進行TRF交易時,均已告知、警示該商品風險之情形,難認4名行員有詐欺、背信等犯行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猶執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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