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現任8位大法官涉犯瀆職等行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因此現任全體大法官與聲請人間有刑事訴訟對立關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危險,爰聲請現任8位大法官迴避等詞。
二、按大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的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憲法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聲請人已對全體大法官8人提出刑事告訴,大法官審理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案等,將有偏頗之虞云云,並未附具理由陳明係對何一聲請案件聲請迴避,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