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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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6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6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05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22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與隱私權。
      
    •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35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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