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22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與隱私權。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35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以其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等理由,予以不受理。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等規定顯違反憲法實質正義之要求。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執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或請求再次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為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