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判決一至三均未考量聲請人所犯情節輕微,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等違失,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另系爭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等規定(下依序分稱系爭規定一、二、三),最低法定刑過重,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違反比例原則,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後,復提起第三審上訴,遭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就系爭判決一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惟確定終局判決業已審酌其犯罪情狀,說明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猶執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三,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二法定刑過重,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