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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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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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4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41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05日
  • 聲請人
  • 黃東治
  • 案由
    • 聲請人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債務部分,違反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將公職人員之配偶所有財產一併列為應申報之財產,已侵害公職人員配偶之財產權及隱私權;(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同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四)所規定之「故意」要件,已逾越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三,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一、二及四違憲,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及四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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