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巡交字第8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交通部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確有客觀具體陳述,但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461號裁定予以不受理,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及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461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係就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