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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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78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18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04日
  • 聲請人
  • 裘秀慧、林宜榮
  • 案由
    • 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誤用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14號解釋,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且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修正發布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以臺灣地區為標準,造成計算基礎不平等而形成地區歧視,社會救助法第5條、110年11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排除扶養義務為第一順位者,致全家人口計算範圍變動,影響家庭總收入計算,使聲請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數額減少,已違反民法第1000條、第1059條、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第1117條、第113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1條、憲法訴訟法第42條等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15條、第23條、第80條、第172條之規定。(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6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肯認原審認定聲請人起訴已逾越法定期間之見解,駁回聲請人提起之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261條、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否准聲請人提起之抗告,且其所適用之老人福利法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就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未考慮老人之實際需求,造成聲請人權益受損害,應改為「主動協助輔導申請」,系爭規定三因違反老人福利法第1條之宗旨,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等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與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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