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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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2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47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29日
  • 聲請人
  •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曾對其聲請案作成三次不受理裁定,爰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及第61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依職權廢棄前三次不受理裁定,重新受理其聲請案並為暫時處分之裁定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多次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且業經憲法法庭分別以112年審裁字第1330號、113年審裁字第344號、114年審裁字第13號及第296號等裁定不受理在案。
      
    • (二)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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