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及000號之違章建築,自中華民國100年即列管代拆,卻因都市計畫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違章建築未明定罰則及應限期拆除,致彰化縣政府持續以拖代拆,而認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為聲請要件。本件聲請人僅列系爭規定為憲法審查客體,未提出係據何確定終局裁判,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