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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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81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8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24日
  • 聲請人
  • 陳錫卿
  • 案由
    • 聲請人因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遭判決死刑定讞,乃聲請釋憲,而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年憲法法庭判決)之聲請人,嗣依該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聲請再審,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確定。
      
    • (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稱「應受……免刑」,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死刑」;又系爭規定未考慮死刑判決之特別嚴重性,不許受死刑判決者,以事實認定錯誤,經再審程序糾正後,有符合死刑障礙或不符合死刑門檻之高度可能,而足以免受死刑判決者,得以再審制度請求重為審判,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保障生命權、罪刑相當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違憲疑義。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牴觸憲法,應予廢棄。
      
    • (三)綜上,爰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死刑判決之執行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審判上關於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刑罰問題,並不在系爭規定之聲請再審事由之內,當事人不得專就原確定判決之量刑上指摘,以為聲請再審之理由;且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不當、違法之情形,或影響事實認定之證據詮釋與取捨本身有無調查未盡等違法、理由之論述有無矛盾、法律論述是否正確,均屬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係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而聲請人聲請再審所新提出之各項事由,均如何不符聲請再審規定,或應屬非常上訴之範疇,業經原裁定即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詳加敘明,核無違誤;且聲請人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予調查聲請人所請求之量刑證據等主張,既無從動搖原確定判決依第二審所認定聲請人有與他人共同強制性交,並故意殺害被害人之事實,而僅係關於依此事實所適用之罪名應否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理由,乃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
      
    • (二)綜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並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則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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