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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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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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76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447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許煌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所有之土地遭他人不法棄置廢棄物,認經濟部、環境部有未依法清除、處理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遂對前開二機關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國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國家有維護環境永續之義務與責任,應擬定相關政策、設置清理設施、追查污染源及代為清理廢棄物等事項,竟認聲請人係因他人違法棄置廢棄物致受有損害,與經濟部有無設置清理設施,或環境部有無擬定、落實環保政策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云云,無異放任第三人隨意棄置廢棄物而危害環境,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經濟部、環境部不負國家賠償責任一節,已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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