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於辦理土地分割時,違反法院判決意旨,致生圖地不符之情形(即地籍界址與建號建物位置不符);嗣經彰化縣政府再鑑界後,仍未就前開錯誤予以更正,爰就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再鑑界案件作業要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表明係執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