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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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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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66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4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01日
  • 聲請人
  • 林佑安
  • 案由
    • 聲請人對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69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69條第4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限制外界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次數、人數,不當限縮國民探望在監好友之權益,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原則之意旨,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5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生存權,爰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係以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依法請求法院救濟,並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為聲請要件;且其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之客體,限於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凡人民就其所遭受之不法侵害,未曾請求法院救濟,因而未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情形,即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尚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僅陳稱系爭規定因牴觸憲法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未見有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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