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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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665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2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4月01日
  • 聲請人
  • A女
  • 案由
    •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併案審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33號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80條(下分稱系爭規定一、二)、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三),與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94年1月7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36條及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四),牴觸憲法,爰持與憲法法庭所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下稱受理案)相同主張,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請求與受理案併案審理。其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62年生)大學時期之男朋友於83年間,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對聲請人為性交行為。聲請人於114年間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14年度偵字第15648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114年度上聲議字第5962號)。嗣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其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駁回聲請。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僅以法定刑輕重,作為追訴權期間長短之標準,將妨害性自主犯罪與其他犯罪等同視之,擬定相同之追訴時效期間,對妨害性自主犯罪被害人保護不足,造成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亦違反平等原則;又系爭規定一關於此部分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應明定自受害者知悉被害時起算,始足以維持被害人權益。另系爭規定二亦同有上開違憲疑義,爰併聲請憲法審查。
      
    • (二)系爭規定三僅明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未就妨害性自主犯罪,自被害者角度,特別明定「未行使追訴權者」得不受時效限制,而適用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時效為30年之規定,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與性別平等權。
      
    • (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認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所犯之罪,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限,竟未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時效為30年之規定,已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四)系爭規定四所設告訴乃論之罪及告訴期間限制,均未考量妨害性自主犯罪之本質,課以被害人過度不利之程序負擔,對被害人權益影響甚鉅,亦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平等權與訴訟權之意旨。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原因案件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害人為成年人,與受理案之原因案件妨害性自主犯罪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不同,二者所涉犯罪之追訴權時效爭議自有所不同。聲請人持與受理案相同之主張,聲請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已難謂適法。至聲請意旨另主張系爭規定一違反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三侵害妨害性自主犯罪被害人憲法上權利云云等部分,其聲請意旨所陳,核均係徒憑一己之見,指摘立法政策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四,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違憲云云,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件既經不受理,聲請併案審理部分經核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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