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08號第二審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嗣聲請人對前開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系爭判決仍具狀表示不服而對之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予以駁回後,提出本件聲請,認法官之判決違法,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等語。
二、綜觀本件聲請書之意旨,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判決違法而認其應受無罪判決,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