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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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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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64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3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3月23日
  • 聲請人
  •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再審之訴及其抗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及115年2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下分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提出憲法訴訟聲請書。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剝奪人民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以超過再審期限為由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二以未超過150萬元不得抗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均為無理由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聲請人僅空泛主張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有違憲之事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違憲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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