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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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61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95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3月23日
  • 聲請人
  • 黃歆舟
  • 案由
    • 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著作權遭他人侵害,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不服第一審判決所酌定之賠償金額,提起上訴,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不問案件繁簡程度、上訴標的價額高低,均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已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逕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同有牴觸憲法第16條所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併聲請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空言泛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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