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第671號、第89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3號、第316號、第495號、第750號、第1077號、第1365號、第1732號裁定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等非事實之理由,不受理聲請人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顯然有悖於法規事實及程序正義,爰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