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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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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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5日
  • 聲請人
  • S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法庭之友制度係允許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對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具客觀、中立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涉有相同爭議之其他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為由,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難謂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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