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53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於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9號裁定送達後,認該裁定並未記載聲請人訴狀主張理由且裁定地址不全,而提出「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補充狀(八)」,核屬不服該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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