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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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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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51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94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25日
  • 聲請人
  • 賴杰敏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為之單一犯罪行為,遭不同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分成兩案處理,並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撤回起訴之處分後,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對聲請人再為重複審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 二、綜觀聲請人之「釋憲狀」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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