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準用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作成,違反憲法所定解釋憲法方式;憲法訴訟法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爰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至聲請人聲請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部分,非屬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