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8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3、第104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78條、第28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