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73條、第98條之4、第104條、第26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66條、第278條、第283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第3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違憲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