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36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隨意曲解聲請人所提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聲請案之聲請狀內容,爰就系爭裁定聲請更正錯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議,而聲請更正,核屬對該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楊惠欽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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