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34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08號裁定違憲滅證,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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