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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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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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34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0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2月04日
  • 聲請人
  • 饒秀美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0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708號裁定違憲滅證,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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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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