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於判決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聲請人已逾5年期間,以114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僅有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之釋憲聲請案,其繫屬司法院期間可不計入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最長期間,乃誤認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之適用範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594號裁定表示聲請人之主張屬主觀見解,惟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違憲疑義。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594號裁定以其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而予不受理在案。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該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