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29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877號、第1231號及第1524號裁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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