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有違反一罪一罰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8條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提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