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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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60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26日
  • 聲請人
  • 陳舉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背信等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14年度聲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查證該案被告之犯罪事實,未選任鑑定人對就診、病歷與醫師出勤紀錄為勘驗及檢查電腦、伺服器之硬碟是否曾遭更換,亦未進行聲紋比對,且認定事實違反客觀舉證分配原則,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規定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與認定事實理由矛盾之違誤;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第380條規定之違誤,復對檢察官偵查中違法行為未為闡明指正,卻據違法之不起訴處分為裁判基礎。乃提出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以及附帶審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醫偵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為違法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綜觀本件聲請書所載,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提起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係以4名牙醫師涉犯重傷害、詐欺取財與背信等罪嫌而提出告訴,經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對其中2名牙醫師為不起訴之處分,另2名牙醫師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無法查知,檢察官就該部分予以簽結。聲請人不服,對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296號處分書(下稱駁回再議處分),以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另就聲請人對無法確認年籍資料之2名醫師聲請再議部分,因非屬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範疇,認此部分聲請再議為不合法另予簽結。聲請人對駁回再議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宜蘭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對無法確認年籍資料之2名醫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部分為不合法;其餘聲請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另2名牙醫師有聲請人所指訴之犯行,又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就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並未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除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就追訴權時效完成部分有所誤認外,其餘適用法律皆無違誤,認聲請人聲請准許對另2名牙醫師提起自訴部分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確定。
      
    • 四、又查:
      
    • (一)關於聲請人執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人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之證據調查及認事用法等職權行使之當否,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述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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