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9號案件預定於中華民國115年元月7日審理,此案案情複雜且難期公平,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侵害人格、肖像等人權以及金融資金等產權與侵犯居家隱私權並釀成不可預期之個資侵犯及損害之違憲情形,實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前作成停止訴訟程序措施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