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楊惠欽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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