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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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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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70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44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15日
  • 聲請人
  • 謝宗憲
  • 案由
    •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已免除被告不必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已免除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 理由
    •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84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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