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114年10月9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其與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然關於委任代理人部分,鑒於法庭之友制度係允許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對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具客觀、中立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同為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之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委任合於資格之代理人後,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