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民字第384號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前,就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114年10月9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其與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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