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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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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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73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36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1月07日
  • 聲請人
  • 蕭美珊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4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竟援引原因案件下級審法院之誤解而逕行不受理,實質上剝奪聲請人依法提起憲法訴訟之權利,構成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第16條訴訟權之侵害,聲請人爰提出本補正暨更正聲請,請求撤銷系爭裁定,恢復原聲請案件之實質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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