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112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4年11月2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上開聲請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