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1730號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9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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