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信未經專業鑑定之證據,將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之虛擬貨幣幣商交易,認定為加重詐欺犯之共同正犯,此種有罪的不利認定,又與其他金融商品交易商於涉及詐欺案件時有所不同,欠缺合理正當理由,形成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