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共同涉犯洗錢防制法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帳戶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嗣聲請再審,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9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然系爭裁定未依職權調查對聲請人有利證據,亦未給予開庭辯護之機會,逕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間為由,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以聲請逾越法定再審期間為由,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且併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時,毋庸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等語甚詳,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