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不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逕將未與聲請人同居共財之母親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聲請人之母親實際並未與聲請人共同生活,應排除在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外,遽予駁回聲請人之訴,已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另系爭判決適用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時,所表示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計算範圍,並無須以同一戶籍或同居共財為必要之見解,已與司法院21年院字第73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9號判決認家長家屬關係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認定標準之見解有異,亦與民法第1123條規定意旨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99號裁定以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