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70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聲字第2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22日
  • 聲請人
  • 楊中鋐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閱覽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聲請案卷內文書。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又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作成解釋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或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或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得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另上開聲請均應經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下稱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並非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聲請案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另綜觀本件聲請書,聲請人雖以「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提出聲請,惟並未釋明其確有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之情形,而難謂符合上開憲法訴訟卷宗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