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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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692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21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17日
  • 聲請人
  • 謝政潔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曾任職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負有以桃園地檢署公務電腦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下稱案件管理系統)管理登載案件辦案進行簿之職責。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至5月間,於所配置之辦公電腦內案件管理系統之案件辦案進行簿表單系統中,為不實偵查作為事項及時間之登載,並儲存該電磁紀錄,致桃園地檢署研考科人員從案件管理系統內誤認相關刑事案件有實際偵查作為,因而未進行管考追蹤。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後,提出本件聲請。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一)案件管理系統屬「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管理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所規範,且應由主管機關另行製作操作手冊以使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操作時有所依循,而非將權責全數歸究於檢察事務官,故系爭要點應受違憲宣告。(二)桃園地檢署進行案件管理,應由檢察官依循系爭要點辦理,而非由檢察事務官辦理,且案件管理系統未有法源依據,亦未有紙本辦案手冊等標準作業流程,更未具體載明不得作為記事要點、行事曆或備忘錄,核其性質僅為電腦暫存檔,無特殊重要性,聲請人縱於案件管理系統錯誤登載,亦難謂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系爭判決二未審酌前審有未經交互詰問程序即速予判決之情,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違法。上開情事涉及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三、綜觀聲請人之「解釋憲法聲請書」所陳,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併就系爭要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經查:
      
    • (一)系爭要點非屬系爭判決一及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是聲請人自不得執系爭判決一及二,以系爭要點違憲為由,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綜觀聲請意旨其餘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並泛言系爭判決一及二違法及違憲,尚難認就系爭判決一及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六、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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