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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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64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465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林亨道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患者之特殊性,另行就吊扣車牌規定替代處分方式,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權及國家保障與扶助身心障礙者之意旨;(二)系爭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亦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系爭規定未就身心障礙者另為規定而牴觸憲法,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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