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同院114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使執票人得持本票向法院直接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且於核發強制執行名義時,僅形式審查票據外觀,並未實質審查債權真實性,對發票人形成訴訟上不合理差別待遇,侵害人民財產權核心保障,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就立法政策之當否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