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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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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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677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5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何華庭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就系爭規定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引據憲訴法「第55條」規定應屬誤載,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所據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自始欠缺確定終局裁判,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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