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就系爭規定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引據憲訴法「第55條」規定應屬誤載,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所據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自始欠缺確定終局裁判,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