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告訴劉文輝、曹雪囿、劉曉瑜及劉曉蓉等4人誣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未經偵查逕分別以該署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投檢冠和113他160字第1139023959號函、114年3月13日投檢景和114聲他168字第1149005969號函(下合稱系爭函),回復聲請人謂劉文輝等4人同一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業已簽結云云,已限制聲請人提起再議及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權利,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對系爭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另聲請人不服系爭函,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請求確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所為系爭函復之處置違法,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然系爭裁定疏未審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所採之簽結方式,已剝奪聲請人之刑事救濟權,逕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與訴訟權,爰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