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95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部分,應認聲請人之真意係聲請暫時處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