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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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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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639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428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12月12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5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5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部分,應認聲請人之真意係聲請暫時處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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